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是一種用于幕墻安裝、外墻裝飾、外墻保溫及外墻清洗等高處作業的施工設備。GB19155-2003《高處作業吊籃》中定義:吊籃是懸掛機構架設于建筑物或構筑物上,提升機驅動懸吊平臺通過鋼絲繩沿立面上下運行的一種非常設懸掛設備(見圖1、2)。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初研制成功第一臺吊籃,至今已走過30多年的發展歷程。盡管我國吊籃起步較晚,但發展速度驚人。目前全國吊籃年產銷量超過15萬臺,保有量達到100萬臺以上,已經成為全球吊籃制造、銷售和使用第一大國,但并不是吊籃制造與管理強國。我們在設備的技術含量,產品的性能質量,以及施工安全的科學管理方面,都與發達國家存在一定差距。
管理混亂的吊籃市場
高處作業吊籃作為一種載人高處作業的施工設備,與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建筑起重設備相比較,在使用過程中具有更大的危險性,是施工現場的重要危險源之一。但是,吊籃迄今沒有被納入特種設備的管理范疇,也不屬于住建部頒布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適用范圍。由于缺乏全國統一的吊籃施工安全監管規定,造成目前各地對吊籃施工現場安全監管處于各自為戰的混亂局面。
因為缺乏統一、科學、有效、明確的施工現場管理辦法,造成施工現場在用吊籃的定期檢測基本缺失或者放任自流,致使GB19155-2003《高處作業吊籃》中的一些強制性條款被束之高閣。例如在吊籃租賃、使用過程中,到期的安全鎖不進行標定,超標的鋼絲繩不予報廢,不同廠家的吊籃部件進行混裝等,都為吊籃施工安全埋下事故隱患。
2012年,住建部《關于加強高處作業吊籃施工安全監管的研究》課題組進行了大量調研工作,通過多種渠道,收集到1998年以來發生在各地的吊籃施工安全事故案例107起,并對這些事故的發生原因進行了統計分析,結果表明:由于缺乏科學有效的檢驗機制,致使不合格的劣質吊籃輕松進入施工現場;具有明顯安裝缺陷或問題的吊籃輕率投入使用;存在故障隱患的吊籃得不到及時發現……這些原因直接引發的吊籃施工安全事故所占比例相當驚人,例如:因使用劣質吊籃所引發的吊籃事故占15%以上;因懸掛機構安裝隱患引發的吊籃整機墜落事故約占20%;因安全鎖失效而無法防止平臺傾斜或墜落的事故占40%以上。
根據課題組的研究結果,總結當前我國在高處作業吊籃施工安全監管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在生產領域,吊籃制造企業良莠不齊,產品質量相差甚遠。由于我國未把吊籃納入特種設備管理,沒有實行制造許可證制度,致使吊籃設備的生產制作處于政府監管的空白狀態。許多粗制濫造的“山寨版”吊籃以極低價格銷往各地,流入施工現場,直接危及廣大建筑職工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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